体育法出台26年首次大修!明确学校体育课时不得被占用 拟定国家体育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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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正式开幕的这天,在中国体育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这个日子,有望正式被写入法律当中,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庆节日。
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下称体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自体育法1995年8月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前两次修订分别在2009年以及2016年进行。
本次修订是体育法自面世后首次大修,相比此前两次修订,本次修订涵盖的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
此次修订草案将现有的54条法律条文增加到109条,修订草案目前有11章,分别为总则、全民健身、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保证体育课时不被占用;拟定每年8月8日为国家体育节。草案还增设反兴奋剂章节,并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监管。
进一步突出全民健身地位!
拟定每年8月8日为国家体育节
未来,8月有望增加多一个节日——“国家体育节”。
8月8日对于中国体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8月8日成为国家法定节日,这有利于传承北京奥运精神,成为北京奥运丰富的精神遗产之一。对于中国体育而言,国家体育节有望推动全民健身进一步推广,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为建设体育强国注入新的发展内涵。
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
全民健身作为国家战略,对提升国民体质、促进全民健康战略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突出全民健身的重要基础性保障作用,第二章名由“社会体育”修改为“全民健身”,并增加“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条款。
体育法修订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增加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等具体措施;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规定促进全民健身的保障手段,并对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给予特殊保障。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
保证课时不被占用
随着体育中考的分值不断增高,各省市对学校体育的重视也日渐增强。
针对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树立健康第一教育理念,草案出台刚性规定,确保学生有充足的体育锻炼时间。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19日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在学校体育中明确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学校等各自的职责,推动学生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特别是增加了刚性条款,确保学生有充足的体育锻炼时间。确保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顺利安全。”
保证学生们的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新增“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学校体育督导”等条款,保障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顺利安全。新增“鼓励学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等条款,将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结合起来。
同时,修改“体育考试”条款,将体育科目纳入国家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还新增拓展优秀运动员就业渠道条款和幼儿体育条款,扩展“学校体育”规范的内容。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积极提升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最终实现增强学生体质的目的。
体育仲裁制度有望建立
在监督管理方面,新增体育仲裁章节,改变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现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
由于客观原因,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尚未完整建立,为此在许多体育产业纠纷中,由于法律的缺位导致很多案件未能有法可依。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比如球员的合同问题、赛事盗播问题以及体育摄影侵权问题,这些都是当今国内体育产业中常见的争议事件,但由于目前的体育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来进行限定,所以导致许多案件未能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审理。
举个最近的例子,周琦的合同问题。在今年夏天,周琦的合同到期,但他就自由球员身份与新疆男篮存在分歧。在这过程中,周琦向先后向CBA联盟以及中国篮协申请仲裁,但最终无疾而终。因此,周琦选择新赛季远赴澳大利亚NBL联赛,缺席CBA新赛季。
周琦新赛季登陆NBL
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我国一直未能出台有关体育仲裁的行政法规,迄今也没有成立过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使得体育纠纷只能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下属的体育仲裁协会进行审理和裁决。
如今体育法修订案明确了新增“体育仲裁”章节,填补了目前体育法中的缺位。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保障,新修订的体育仲裁有望解决体育产业从业者的相关纠纷以及权责问题,从而推动中国体育产业更高质量发展。
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监管
2021年5月,甘肃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发生公共安全责任事件导致172名参赛者出现21死8伤,死亡率12%。该事件引发了各界对体育赛事,尤其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监管的关注。
体育法修正案明确加强体育监管
为此,体育法修订草案新增“监督管理”章节,进一步压实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的监管,并规定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的熔断机制,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因极端天气、疫情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终止。”
此外,体育法修订草案新增“体育仲裁”章节,是为改变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现状,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草案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增运动员权利保障条款,加强运动员权利保护
体育法修订草案也进一步明确对于运动员的相关保障项目。体育法修订草案明确国家规范职业体育发展,促进职业体育竞技水平提高。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选择注册与交流等权利。
推动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调整运动员注册管理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条款,进一步推动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竞技体育更好发展。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附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
第十六条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第三十八条体育科学社会团体是体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科技事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四十六条国家发展体育专业教育,建立各类体育专业院校、系、科,培养运动、训练、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以及从事群众体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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